法律浅析之聚众淫乱罪(一)

仙仙红叶 发表于 2022-11-18 06: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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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溯《中国刑法》第三百零一条的“聚众淫乱罪”,它无疑是依据“习惯法”修订而来,包含了传统道德和社会政治的复杂因素,并没有对“聚众淫.乱”进行严格的法学论证。“聚众淫乱罪”除了对未成年有健康保护的司法解释之外,缺乏对“群奸群宿”和“聚众淫乱”犯罪学解释,即它的危害性的实际依据,主要根据1979年《刑法》中“流氓罪”进行概念修订,而“流氓罪”是文革中广为使用的“口袋罪名”,仅次于“反革命”的头条罪状,有时两者并用为“反革命流氓罪”。单从性行为的罪行解释:认为它是一种为了寻求感官刺激,填补精神空虚,通过组织聚众淫.乱来刺激感官,寻欢作乐,是道德堕落、伤风败俗的反社会犯罪。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“流氓罪”进行六项内容解释:“以玩弄女性为目的,采取诱骗等手段奸.淫妇女多人的;或者虽奸.淫妇女人数较少,但造成严重后果的”;“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,或者勾引外国人,与之搞两性关系,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”。其中很大部分属于个人道德作风和性取向行为,只要在自愿原则下就没有实际公害性(涉及未成年人除外)。正是这条模糊的“流氓罪”,演绎出后来刑法的“聚众淫乱罪”。

你的英雄。 发表于 2022-11-18 06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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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JTY2719005192 发表于 2022-11-18 13:52

这个很刺激